近年来,江西在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已成功申报国家湿地公园6处,规划面积达到 5.58万公顷。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1月20日,江西省林业厅正式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湿地公园活动的意见》(赣林护字[2010]24号)(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内容,创建江西省省级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湿地资源丰富,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二是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三是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面积占规划面积的60%以上。公园分区要科学合理,其中湿地保护保育区面积不得低于园内湿地面积的30%;四是湿地公园内乔木树种的覆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五是至少建有1处湿地博物馆(宣教馆);六是总体规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七是规划区域内的湿地等各类资源权属清晰; 八是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意见》指出,创建省级湿地公园一是要严格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二是湿地公园建设要与湿地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建设附属建筑物。充分挖掘、展示、利用湿地人文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的同时,了解湿地文化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和参与创建意识;三是要积极开展湿地保育恢复工作,保证湿地生态需水,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四是要加强湿地水体景观、植被景观、人文景观保护。湿地植被景观应以湿生植物、水生植物(包括挺水植物、漂浮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为主,充分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湿地植物物种应尽量采用本地种。五是要注重湿地水体沿岸的自然生态保护,园内非湿地区域应充分绿化,并实行乔、灌、草合理配置。
对申报创建省级湿地公园并获得江西省林业厅批准的,在湿地公园建设一段时间后,由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厅将组织专家对湿地公园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公园的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景观建设科学性、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和管理机构管护效能等;考核验收结果报省级湿地公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授予“江西省湿地公园”称号。对积极创建省级或国家湿地公园,且总体规划分别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按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且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每个奖励40万元。申报创建国家湿地公园,且通过国家林业局考核验收的,每个奖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