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已成功申报国家湿地公园6处,规划面积达到 5.58万公顷,加之鄱阳湖、南矶山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划建,一些重要的自然湿地逐步被纳入保护范围。但有些地方对湿地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随意侵占、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级湿地公园活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省级湿地公园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湿地公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湿地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调节气候、蓄水防洪、净化水体、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创建活动,不仅是当前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促进湿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创建湿地公园是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鄱阳湖是江西的“母亲湖”、国际重要湿地,加强鄱阳湖湿地和候鸟栖息地保护,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97%的国土面积属于鄱阳湖流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涵盖了全省30%的面积,开展创建省级湿地公园活动,对加快构建以鄱阳湖湿地为主体、其它重要湿地为补充的全省湿地保护网络,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切实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提升我省对外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创建湿地公园是推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湿地公园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而且具有特殊的文化和美学价值,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不仅要抓好城乡绿化,同时也必须加强自然湿地保护,大力推进湿地周边区域的绿化美化,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市民休闲旅游和生态科普教育,增进全社会对湿地的理解和认识,繁荣湿地生态文化。
二、规范省级湿地公园申报工作
(一)基本条件
1、湿地资源丰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3、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面积占规划面积的60%以上。公园分区要科学合理,其中湿地保护保育区面积不得低于园内湿地面积的30%;
4、湿地公园内乔木树种的覆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5、至少建有1处湿地博物馆(宣教馆);
6、省级湿地公园创建总体规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7、规划区域内的湿地等各类资源权属清晰;
8、管理机构明确,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请示文件;
2、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总体规划;
3、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4、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文字、照片、影像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由拟创建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报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湿地公园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对成功创建省级湿地公园并达到国家湿地公园创建标准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申报创建国家湿地公园。
三、加大创建力度
1、要严格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2、湿地公园建设要与湿地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建设附属建筑物。充分挖掘、展示、利用湿地人文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的同时,了解湿地文化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和参与创建意识。
3、积极开展湿地保育恢复工作,保证湿地生态需水,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正常发挥。
4、加强湿地水体景观、植被景观、人文景观保护。湿地植被景观应以湿生植物、水生植物(包括挺水植物、漂浮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为主,充分考虑植物种类和景观的多样性。湿地植物物种应尽量采用本地种。
5、注重湿地水体沿岸的自然生态保护,园内非湿地区域应充分绿化,并实行乔、灌、草合理配置。
四、考核验收及奖励标准
1、考核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公园的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景观建设科学性、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和管理机构管护效能等。考核验收结果报省级湿地公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授予“江西省湿地公园”称号。
2、奖励标准。积极创建省级或国家湿地公园,且总体规划分别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按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且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每个奖励40万元。申报创建国家湿地公园,且通过国家林业局考核验收的,每个奖励80万元。
五、切实加强对创建省级湿地公园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湿地公园创建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城建、发改、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创建湿地公园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妥善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创建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公园创建活动,营造人人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O年元月二十日